會計16-03存貨成本之衡量方法
16-3.1存貨取得成本之決定
存貨成本 |
意義 |
達到可供銷售狀態及地點所發生之必要支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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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 |
1.存貨成本包含進貨價格、進貨費用、保險費、稅捐、採購、驗收、倉儲等支出。 2.認列為費用,不列入存貨成本 (1)異常損耗之原料、人工或其他製造費用。 (2)非生產過程所必須之儲存成本。 (3)對存貨達到目前之狀態及地點無貢獻之支出。 (4)銷售費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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進貨折扣 |
商業折扣 |
成交前的折扣不入帳,以實際成交價格入帳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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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金折扣 |
成交後提早還款所取得的折扣,須以進貨折讓(扣)入帳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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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計處理 |
處理方法 |
總額法 |
淨額法 |
入帳金額 |
以交易總額入帳 |
以扣除現金折扣後淨額入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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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金折扣 |
取得現金折扣,以進貨折讓(扣)入帳,為進貨減項 |
未取得現金折扣,以未享折扣損失入帳,為營業外支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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優點 |
處理簡單,實務上較常用 |
避免虛增進貨、應付帳款 |
16-3.2成本流動假設
意義 |
假設商品流入與流出的先後順序,便於計算商品成本。 會計上的成本流動假設,不一定與商品的實際流動情形一致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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種類 |
個別認定法 (實際成本法) |
1.以個別商品的實際購入成本作為銷貨成本及期末存貨成本。 2.適用於不可替換之項目,及依專案計畫購買且能區隔的商品,如:汽車、珠寶等價值高、數量少的商品。 3.不適用於可替換之大量存貨,容易操縱損益。 4.成本流動假設與商品實際流動完全相符,最符合配合原則。 5.定期盤存制及永續盤存制均可採用,二者期末存貨及銷貨成本金額相等。 6.管理成本高。 |
先進先出法 |
1.先買進先出售,較符合一般買賣業的商品實際流動情形。 2.物價上漲,期末存貨較高,銷貨成本較低,毛利較高,稅負較高,形成虛盈實虧。 3.物價下跌,期末存貨較低,銷貨成本較高,毛利較低,稅負較低,可以節稅。 4.從綜合損益表觀點,銷貨成本為早期成本,與現在收益較不配合。 5.從資產負債表觀點,期末存貨較接近市價,資產評價較正確。 6.定期盤存制及永續盤存制均可採用,二者期末存貨及銷貨成本金額相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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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權平均法 |
1.加權平均單位成本=(期初存貨成本+本期進貨總成本)÷(期初存貨數量+本期進貨總數量)=可售商品總成本÷可售商品總數量 2.期末存貨=加權平均單位成本×期末存貨數量 3.銷貨成本=可售商品總額-期末存貨 4.簡單客觀,不易操縱損益。 5.稅法規定,計價未經申請者,視為採用加權平均法。 6.適用於定期盤存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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移動平均法 |
1.平均單位成本=(帳面存貨成本+本次進貨成本)÷(帳面存貨數量+本次進貨數量)=進貨後結存總金額÷進貨後結存總數量 2.期末存貨=平均單位成本×期末存貨數量 3.每次進貨均重新計算平均單位成本,做為銷貨成本。 4.客觀明確,不易操縱損益。 5.適用於永續盤存制。 |
※物價上漲,期末存貨、淨利、所得稅之高低順序:先進先出法>移動平均法>加權平均法。
※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10號,自98年1月1日起,禁止採用後進先出法計算存貨成本。
16-3.3存貨計價方法之改變
屬於會計政策變動,應記入追溯適用及追溯重編之影響數項目,以稅後淨額轉入未分配盈餘,列為變動當期期初未分配盈餘的調整數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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